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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03-27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陈建良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参保范围:

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用工形式为固定工、固定工(事业)、编内聘用制干部(事业)、编内劳动合同制(事业)、国家公务员、编内聘用制干部、编内劳动合同制。

    二、保费规定:

缴费基数同职工基本医疗,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缴费。

    三、待遇内容: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补助。具体标准参考《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 号)。

    四、享受办法:

(一)直接刷卡

女职工在市本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时住院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通过刷医保卡(市民卡)直接结算。

(二)零星报销

女职工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急诊、抢救等)或者在异地(如回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医保经办窗口零星报销。

产前检查费定额补贴、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补助由单位经办人员到医保经办窗口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

五、生育津贴发放规定: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注:生育津贴和休假前工资的标准就高享受一项)

六、生育报销窗口电话:868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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