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优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文件精神,深化素质教育,推动我区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学发展,特制订新北区优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一、评审委员会
在新北区教育局的领导下,成立优秀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者评审委员会。
主任:张华锋
副主任:邹莹、杨杰、李雪焕、杨仁元
成员:潘晨光、李燕、蒋辉、何林、彭宏伟
二、评选范围、名额
(一)范围:全区中小学
(二)名额:若干名
三、评选条件
体育、艺术教育:
1.忠诚教育事业,立志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2.近三年来教学成绩显著,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特色,在本学科或专业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3.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果和较为成熟的经验;
4.从事体育、艺术教育工作3年以上;
5.在辅导学校运动队训练和课外艺术活动中成效显著。
卫生教育:
1.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从事学校卫生教育工作3年以上;
3.在学生常见病预防宣传、教育、管理等方面工作突出或在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方面成效显著。
四、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拟参评的教师个人填写《新北区优秀体育艺术卫生教育工作者申报表》(正反面打印),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附加目录后,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学校初审。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拟参评的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全。申报佐证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学校公章。对照评选条件,每校至多择优推荐1位教师参评,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汇总申报材料,并进行评选,将评选产生的候选人员报教育局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拟表彰人选。
(四)公示。在新北区教育服务平台上对拟表彰人选进行公示。
五、其它
本办法解释权归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教育局。